26年来首次大修 新职业教育法5月1日起施行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4月20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96年颁布施行26年以来的首次大修(简称“新职业教育法”)。该法是保障新时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大法”,同时也是推进新时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新职业教育法开宗明义就强调立法宗旨和目的就是要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明确提出,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培养技术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特别强调职业教育要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可以说,立德树人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初心使命的精神要义贯穿在新职业教育法全文。
二、体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重要、协调发展、相互融通、机会平等的理想追求。新职业教育法特别强调“同等重要”: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途径。明确提出“协调发展”:国家优化教育结构,科学配置教育资源,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明确要求“相互融通”: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鼓励和支持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进行职业启蒙、职业认知、职业体验,开展职业规划指导、劳动教育,并组织、引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和行业组织等提供条件和支持;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融通、互认。特别规定“机会平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职业发展等方面与同层次普通学校学生享有平等机会。此外,新职业教育法要求,大力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彰显职业教育自身发展与社会进步和个体发展“三位一体”的功能价值。新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的内涵,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首先,职业教育对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社会发展功能;其次,职业教育对人的素质提升、就业择业、职业保障、全面成长等方面的个体发展功能;第三,职业教育具有促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结构调整,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促进教育更加公平更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教育发展功能。新职业教育法强调,要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注重把职业教育发展与社会发展进步、个体成长成才的有机结合是新职业教育法的一大鲜明特点。
四、构建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与多元化治理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新职业教育明确规定,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职业学校领导体制方面,规定公办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职业学校基层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民办职业学校要强化学校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政治功能,保证其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在职业教育治理体系方面,新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健全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评价,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教育督导和社会监督。
强化职业教育教师是职业教育发展第一资源保障的基本共识。职业教育教师是职业教育发展最宝贵的人力资源,是影响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新职业教育法对发展职业教育提出了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制度保障、人力保障等相关规定。特别在第五章用5条专款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成长与发展:一是保障职业教育教师的权利,提高其专业素质与社会地位;二是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三是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的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四是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五是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基本标准。新职业教育法充分体现了只有高素质职业教育教师队伍,才能支撑高质量职业教育发展的核心思想。
(郭平)
(作者系成都师范学院教授)
标签: 新职业教育法 职业道德教育 义务教育 职业教育教师 普通高等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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